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 債權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自強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四碼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契約無特別規定,遲延利息不得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