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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維聰即璟宏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林維聰即璟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4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5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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