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7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736號
- 債權人
- 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庭光即逢達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依聲請狀請求標的為新臺幣78,488元,然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
本(票號:AC0000000)及應收帳款對帳單據加總後金額新臺
幣78,448元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78,488元抑
或為新臺幣78,448元,若為誤繕,並提出更正狀影本3件。
2.請提出債務人陳庭光即逢達商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