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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債權人
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福敏即永大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狀中並無附表,故無法確知利息起算日為

 何時?請具狀補正之。

2.請提出債務人林福敏即永大商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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