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 債權人
-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甲○○即珍美商行」
?並請提出珍美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