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債 權 人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甲○○即珍美商行」?並請提出珍美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