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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債權人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甲○○即珍美商行」

?並請提出珍美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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