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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東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5月17日 │242,100元 │97年5月19日 │XT0000000 │├──┼─────────┼───────────┼───────────┼───────────┤│002 │97年5月22日 │490,200元 │97年5月22日 │XT0000000 │├──┼─────────┼───────────┼───────────┼───────────┤│003 │97年6月4日│397,700元 │97年6月4日│XT0000000 │├──┼─────────┼───────────┼───────────┼───────────┤│004 │97年7月17日 │467,900元 │97年7月17日 │XT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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