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 債權人
- 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債權人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采宸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間究為「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采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