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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債權人
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采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采宸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采宸設計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付命令之核發僅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之資料難以證明出債務人甲○○對本件債務負有給付責任之依據,故此部份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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