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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金鋐鑫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宇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債務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金鋐鑫生化股份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宇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第000-000000帳號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帳號,如附表所列計之支票共計十紙,金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整。分別於到期日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債務人既為該支票發票人,依法應負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支票影本為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核發支命令,督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促字14835號│├──┬───────────┬────────────┤│ 編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509,700元 │97年1月28日 │├──┼───────────┼────────────┤│002 │867,800元 │97年3月26日 │├──┼───────────┼────────────┤│003 │930,000元 │97年4月30日 │├──┼───────────┼────────────┤│004 │975,900元 │97年5月19日 │├──┼───────────┼────────────┤│005 │957,000元 │97年5月21日 │├──┼───────────┼────────────┤│006 │1,004,850元 │97年2月19日 │├──┼───────────┼────────────┤│007 │974,400元 │97年3月3日│├──┼───────────┼────────────┤│008 │791,700元 │97年3月12日 │├──┼───────────┼────────────┤│009 │910,000元 │97年4月18日 │├──┼───────────┼────────────┤│010 │971,300元 │97年5月3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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