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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3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巨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14836號│├──┬───────────┬──────────────┤│ 編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390,000元 │97年1月30日 │├──┼───────────┼──────────────┤│002 │989,600元 │97年2月3日│├──┼───────────┼──────────────┤│003 │989,930元 │97年2月21日 │├──┼───────────┼──────────────┤│004 │761,250元 │97年3月19日 │├──┼───────────┼──────────────┤│005 │852,600元 │97年3月31日 │├──┼───────────┼──────────────┤│006 │915,000元 │97年4月3日│├──┼───────────┼──────────────┤│007 │860,000元 │97年4月14日 │├──┼───────────┼──────────────┤│008 │890,000元 │97年4月22日 │├──┼───────────┼──────────────┤│009 │1,157,000元 │97年5月2日│├──┼───────────┼──────────────┤│010 │1,278,900元 │97年5月13日 │├──┼───────────┼──────────────┤│011 │1,060,000元 │97年5月23日 │├──┼───────────┼──────────────┤│012 │654,000元 │97年5月27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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