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8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己○○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2日起邀債務人丙○○、丁○○○、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如下四筆:
1、96年10月12日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12日起至97年10月12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95%計付 (目前為4.6%)。
2、96年10月12日借款新台幣肆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12日起至103年10月12日止,借款後第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58%計付 (目前為4.23%)。
3、96年10月31日借款新台幣參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45%計付 (目前為4.1%)。
4、96年11月01日借款新台幣參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01日起至97年11月0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45%計付 (目前為4.1%)。以上借款如有違約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本票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借款相當日期繳付本息,惟債務人等並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4887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500000│青山,朱俊│5月12日起 ││六│││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2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400000│青山,朱俊│5月12日起 ││二三│││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3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300000│青山,朱俊│5月31日起 ││一│││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4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300000│青山,朱俊│6月01日起 ││一│││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500000│青山,朱俊│6月13日起 ││四六│││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2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400000│青山,朱俊│6月13日起 ││四二三│││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3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300000│青山,朱俊│7月1日起││四一│││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 4 │新臺幣│甲○○,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300000│青山,朱俊│7月2日起││四一│││0元 │正,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