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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49,966元整。

2.利息計算:新臺幣2,478元整。

3.違約金:新臺幣1,249元整。

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