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賴立羣即大山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