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LG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共五件。 二、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宏邦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得以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