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 債權人
- 甲○○
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LG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共五件。
二、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宏邦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得以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