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LG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共五件。 二、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宏邦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得以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汪清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