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 債 權 人 謝林綉枝即大晨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謝林綉枝即大晨陽企業社因與債務人馬榮森即昇金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林綉枝即大晨陽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尾漏未蓋大晨陽企業社之商號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昇金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馬榮森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