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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

債權人
大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大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三鋒工業社是「獨資」抑或「合夥」?並提供其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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