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
- 債權人
- 鈺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鈺埕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善富有限公司(原名:
國榮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鈺埕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善富有限公司(原名:國榮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