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036號
- 債權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附財產讓渡協議書所示,債務人應為「丙○○即全國
企業社」,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
2.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