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商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商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邀同另債務人乙○○等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乙紙為證,除獲償部份本金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及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據借據特約條款第三條其他約定事項詳載於后,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應連帶給付上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商│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12301│富國際貿易│6月23日起 │ │七二五 │ │ │元 │有限公司,│ │ │ │ │ │ │乙○○ │ │ │ │ ├──┼───┼─────┼──────┼──────┼───────┤ │ 2 │新臺幣│甲○○,商│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95449│富國際貿易│6月23日起 │ │七二五 │ │ │元 │有限公司,│ │ │ │ │ │ │乙○○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商│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2301│富國際貿易│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六點七二五 │ ├──┼───┼─────┼──────┼──────┼───────┤ │ 2 │新臺幣│甲○○,商│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449│富國際貿易│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六點七二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