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 債權人
- 林錫國即美嘉企業社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