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債 權 人 林錫國即美嘉企業社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