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

債權人
億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66

上列債權人億鈞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億鈞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如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件。

二、聲請狀繕本三件。

三、請提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