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 債 權 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務必提出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