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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債權人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債務人
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順太國際有限公司即順太投資有限公司股東)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即
債務人
清 算 人 辛○○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即
債務人
清 算 人 壬○○
債務人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即
債務人
清 算 人 戊○○○○○○
債務人
2弄2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即
債務人
清 算 人 順太國際有限公司即順太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2弄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庚○○○
6號2
之5號
之6號

            6號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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