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
- 債權人
- 其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其毅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其毅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甲○○」抑或為「李志仁」?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票(票號:TB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