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債 權 人 發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發竹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紹烟即晉昇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發竹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梁紹烟即晉昇企業社營利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梁紹烟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