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己○○、戊○○、丁○○
- 原告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世久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債 權 人 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號 債 權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世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丁○○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共同送 債 務 人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貳拾柒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即世久企業社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零伍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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