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330號債 權 人 陳俊翔即弘昌玻璃工業社 債 務 人 得來意股份有限公司 3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3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