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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國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黃世興
統一編號

            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國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15日邀同債務人黃世興、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到週轉金貸款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萬元整,並約定本借款得分筆循環動用,循環動用期限為二年,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2月15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用後按月於每月15日付息一次,以取得聲請人利息收據為憑,但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借款本金,息隨本滅。民國97年8月4日債務人國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黃世興、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增補借據,願遵守原借據所負一切連帶保證人責任,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國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納利息,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萬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世興、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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