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 債 權 人
-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黃奎富即元懋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 1.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
- 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 2.請提出債務人黃奎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3.請查明元懋工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