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黃奎富即元懋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黃奎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查明元懋工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