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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債權人
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160
法定代理人
甲○○

            160

上列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債權人欄位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其具狀人後之公司印章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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