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6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債 權 人 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60 法定代理人 甲○○ 160 上列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債權人欄位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其具狀人後之公司印章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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