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 債權人
- 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160
- 法定代理人
- 甲○○
160
上列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債權人欄位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其具狀人後之公司印章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豐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豐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