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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達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丁○○、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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