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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211號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可農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零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1921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409,739元 │97年5月17日 │7.375%│97年6月18日 │├──┼────────────┼───────────┼───────────┼───────────┤│002 │2,662,441元 │97年4月17日 │7.375%│97年5月18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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