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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

債權人
寶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信維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信維營造有限公司」抑或為「信維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其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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