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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優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優丞工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麗娟已變更為乙○○。

(二)緣債務人優丞工業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 (以下同)96年12月28日邀同案外人林麗娟、林木樹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優丞工業有限公司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三)查債務人優丞工業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約定自96年12月3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3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41%(目前合計為年率5.1%)計付,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乙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優丞工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3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據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4,611,7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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