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3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為付款行之支票一張,票面金額101,757元,發票日97年11月6日,支票號碼BC0000000,未料屆期經於97年11月6日提示無法兌現,竟以存款不足為理由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依法債務人自應給付上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