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5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586號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號
- 債務人
- 尤美珠即宏榮企業社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21586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7月23日 │147,000元 │97年7月23日 │LGA0000000│├──┼─────────┼───────────┼───────────┼───────────┤│002 │97年8月7日│111,5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LGA0000000│├──┼─────────┼───────────┼───────────┼───────────┤│003 │97年8月10日 │160,000元 │97年8月11日 │LGA0000000│├──┼─────────┼───────────┼───────────┼───────────┤│004 │97年8月14日 │126,000元 │97年8月14日 │LGA0000000│├──┼─────────┼───────────┼───────────┼───────────┤│005 │97年8月28日 │145,6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