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90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酉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酉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 (證一)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約定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三‧Ο七五%浮動計息 (目前為七‧二三五%),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本票乙紙為證 (證二)。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借款相當日期繳付本息,惟債務人等並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