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債 權 人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高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高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高詠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