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 債權人
- 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鍵偉電子有限公司、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