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債 權 人 建明鋁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健昇鋁門窗即吳春戶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4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陳春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春戶」。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