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