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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債權人
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8

上列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並請提出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之各項借據憑證(如發票、票據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與附表金額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元有所不符,請具狀釋明。

三、請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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