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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816號

債權人
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劉雅真即富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約定有清償期者,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9816號 │├──┬───────────┬───────────┬───────────┤│ 編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 號 │  ( 新 臺 幣 ) │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82,079元│96年8月1日│5%│├──┼───────────┼───────────┼───────────┤│002 │131,250元 │96年8月1日│5%│├──┼───────────┼───────────┼───────────┤│003 │168,480元 │96年9月1日│5%│├──┼───────────┼───────────┼───────────┤│004 │265,670元 │96年10月1日 │5%│├──┼───────────┼───────────┼───────────┤│005 │237,598元 │96年12月1日 │5%│├──┼───────────┼───────────┼───────────┤│006 │90,720元│97年1月1日│5%│├──┼───────────┼───────────┼───────────┤│007 │149,311元 │97年3月1日│5%│├──┼───────────┼───────────┼───────────┤│008 │32,400元│97年4月1日│5%│└──┴───────────┴───────────┴───────────┘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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