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 聲 請 人
- 大愛消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正順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31日 │66,200元 │LK0000000 │ ││ │司 │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