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振洋商行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8月31日 │21,770元 │DCA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002 │振洋商行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9月31日 │15,790元 │DCA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003 │勁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8月31日 │25,040元 │DI0000000 │ ││ │ │行大竹分行 │ │ │ │ │├──┼───────┼───────┼───────┼────────┼────────┼──┤│004 │勁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31日 │28,800元 │DI0000000 │ ││ │ │行大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