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 原告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業已向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查核登記之證明文件(勿以影本代之),以供本院憑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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