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萬泰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泰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95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4月14日起至135年4月14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5年5月4日、95年6月23日及96年6月29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5,000,000元及4,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97年1月4日、96年12月23日及96年12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200,000元及各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員林 │ │68 │建│00 │10 │40.00 │1255/10000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593 │彰化縣員林鎮育│彰化縣員林鎮員│鋼筋混凝土造11│1層:242.39;2層:251.│陽台:34.6│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 │ │ │英路4號一至三 │林段68地號 │層樓房 │43;3層:275.02;合計 │5 │ │4627建號、持分│ │ │ │樓 │ │ │:768.84 │ │ │1670/10000;46│ │ │ │ │ │ │ │ │ │28建號、持分15│ │ │ │ │ │ │ │ │ │22/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