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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萬泰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泰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95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4月14日起至135年4月14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5年5月4日、95年6月23日及96年6月29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5,000,000元及4,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97年1月4日、96年12月23日及96年12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200,000元及各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員林    │        │68              │建│00  │10  │40.00       │1255/10000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593  │彰化縣員林鎮育│彰化縣員林鎮員│鋼筋混凝土造11│1層:242.39;2層:251.│陽台:34.6│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
│    │      │英路4號一至三 │林段68地號    │層樓房        │43;3層:275.02;合計 │5         │        │4627建號、持分│
│    │      │樓            │              │              │:768.84              │          │        │1670/10000;46│
│    │      │              │              │              │                      │          │        │28建號、持分15│
│    │      │              │              │              │                      │          │        │22/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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