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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請人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昕達紡織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表列抵押之動產(22台花式鈎編機標明規格、型式)現分

別存放於何處,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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