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谷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0月25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6年10月29日,邀乙○○、丁一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6年10月29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16 │建│00 │00 │54.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17 │建│00 │00 │54.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0 │建│00 │10 │12.00 │2024/45540 │ │ ├──┼───┼────┼────┼────┼────────┼─┼──┼──┼──────┼─────────┼──────┤ │004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 │建│00 │00 │18.00 │2/16 │ │ ├──┼───┼────┼────┼────┼────────┼─┼──┼──┼──────┼─────────┼──────┤ │005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07-7 │建│00 │00 │95.00 │2/45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74 │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63;2層:46.23│屋頂突出物│全部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平街98巷2弄5號│中段1381-16地 │層樓房 │;3層:46.23;地下一層│:15.81; │ │1098建號,持分│ │ │ │ │號 │ │:53.14;合計:194.23 │雨遮:3.71│ │1/44;本建物共│ │ │ │ │ │ │ │ │ │同使用1099建號│ │ │ │ │ │ │ │ │ │,持分1/34 │ ├──┼───┼───────┼───────┼───────┼───────────┼─────┼────┼───────┤ │002 │1075 │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63;2層:46.23│屋頂突出物│全部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平街98巷2弄7號│中段1381-17地 │層樓房 │;3層:46.23;地下一層│:15.81; │ │1098建號,持分│ │ │ │ │號 │ │:53.14;合計:194.23 │雨遮:3.71│ │1/44;本建物共│ │ │ │ │ │ │ │ │ │同使用1099建號│ │ │ │ │ │ │ │ │ │,持分1/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