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億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億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洪聰熙為擔保債務,分別於民國 (下同)81年11月28日、82年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1年11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88年10月7日;由原設定義務人億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洪聰熙變更為億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億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4月16日邀同債務人周多、楊金誠及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89年10月1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41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10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1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雖於97年10月27日具狀陳稱提出聲明異議,並請求暫緩執行拍賣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事項之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故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芳苑鄉 │裕津 │ │304 │建│00 │17 │67.00 │全部 │所有權人:億│ │ │ │ │ │ │ │ │ │ │ │ │多工業股份有│ │ │ │ │ │ │ │ │ │ │ │ │限公司 │ ├──┼───┼────┼────┼────┼────────┼─┼──┼──┼──────┼─────────┼──────┤ │002 │彰化縣│芳苑鄉 │裕津 │ │487 │建│00 │00 │83.00 │全部 │所有權人:洪│ │ │ │ │ │ │ │ │ │ │ │ │憲藝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12 │彰化縣芳苑鄉工│彰化縣芳苑鄉裕│有墻鋼架造1層 │1層:386.34;合計:386│ │全部 │所有權人:億多│ │ │ │區三路7號 │津段304地號 │平房 │.34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002 │113 │彰化縣芳苑鄉立│彰化縣芳苑鄉裕│鋼筋混凝土造2 │1層:40.84;2層:56.94│ │全部 │所有權人:洪憲│ │ │ │德街89號 │津段487地號 │層樓房 │;屋頂突出物:7.92;騎│ │ │藝 │ │ │ │ │ │ │樓地平面:16.10;合計 │ │ │ │ │ │ │ │ │ │:121.80 │ │ │ │ └──┴───┴───────┴───────┴───────┴───────────┴─────┴────┴───────┘